清償債務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06年度,210號
PCDV,106,補,210,201701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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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補字第210號
原   告 緯創軟體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憲銘
被   告 懋霖興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嚴純純
一、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
 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
  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
  :
 ㈠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8,962,443 元(計
  算式:5,368,000 +3,594,443 =8,962,443 ),應徵收第
  一審裁判費89,803元,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
  ,尚應補繳89,303元。
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,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。
二、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   月  18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王士珮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   月  18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翠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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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緯創軟體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懋霖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