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不當得利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06年度,146號
PCDV,106,補,146,201701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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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補字第146號
原   告 林進照
被   告 黃石谷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
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 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
為新臺幣1 萬90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
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
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106   年  1   月  23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莊佩頴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關於命補繳裁
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106   年  1   月  23  日
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瑞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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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