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46號
原 告 林進照
被 告 黃石谷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
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 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
為新臺幣1 萬90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
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
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
民事第一庭法 官 莊佩頴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關於命補繳裁
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
書記官 李瑞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