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06年度,144號
PCDV,106,補,144,2017011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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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補字第144號
原   告 林陳來受
訴訟代理人 林開  
被   告 黃陳秀英
      魏陳玉蘭
      李陳阿秀
      陳金蓮 
      陳淑珍 
      陳靖淩 
      黃陳秀雲
      陳玉雲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
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壹仟玖佰叁拾柒萬壹仟捌
佰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捌萬貳仟伍佰肆拾肆元。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
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   月  16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吳幸娥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   月  17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怡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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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