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工程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06年度,143號
PCDV,106,補,143,2017011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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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補字第143號
原   告 巫明順
上列原告與被告巨萬達工程有限公司華邦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
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
額為新臺幣(下同)171萬89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8028元
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
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   月  12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陳財旺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本裁定不得抗告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   月  12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君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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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巨萬達工程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萬達工程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華邦營造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達工程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