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監宣字第52號
聲 請 人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新北市榮民服務
處
法定代理人 曲良治
相 對 人 張劍英
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關於聲請監護宣告事件,專屬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或受監護 宣告之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,家事事件法第164 條第 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。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 不屬其管轄者,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,應依聲請或依職 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同法第6 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 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相對人張劍英為監護宣告之人事件,查依聲請人聲 請狀所載,相對人張劍英現居住在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巷 00弄0 號2 樓(亞洲老人養護中心),且其係設籍於臺北市 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000 號,有戶籍資料在卷可憑,是依上 開法律規定,本件應專屬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,聲請人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 台北地方法院。
三、依家事事件法第164 條、第6 條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
家事法庭 法 官 古秋菊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
書記官 陳佩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