更生事件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消債更字,106年度,29號
PCDV,106,消債更,29,2017011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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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29號
聲 請 人 林漢國
代 理 人 邱陳律律師
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聲請更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聲請:
一、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(下同)2,040 元(按債務人及債權 人總人數,以每人10份,每份34元計算)。二、提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證明文件。三、聲請前5 年內是否曾任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之負責人、執行 業務股東、董事、經理人、清算人、發起人、監察人、檢查 人、重整人、重整監督人;如曾任前揭職務,應提出該公司 或營利事業單位於聲請人聲請前1 日(即民國105 年9 月1 日)回溯5 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 報書,或綜合所得稅申報書。
四、聲請人聲請前2 年(即自民國103 年9 月2 日起至105 年9 月2 日止)之財產變動狀況:包含就不動產、動產所為之所 有有償(買賣、互易、設定抵押權等)、無償(贈與、第三 人清償等)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;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 喪失不動產所有權,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、建號及 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(買賣契約等)相關資料;如有終止保 險契約,應陳報終止日期、領取解約金數額。【最近5 年內 從事國內外股票、期貨、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 細及證明文件。】
五、陳報有無雙務契約(含「保險契約」)尚未履行完畢。六、陳報有無附條件買賣尚未付清價金。
七、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,應表明至少下列事項,並提出【證 明文件】:
㈠財產目錄:土地、建築物最新登記謄本(含他項權利部)、 動產(含名稱、種類、數量)、【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 部存摺及證券集保存摺之「完整全部內頁」影本(須附銀行 名稱及帳號、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)】 、股票(含公司、營利事業統一編號、主營業所所在地)、 保險單(含以本人及配偶、未成年子女、父母為要保人或受 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、投資性保單,並應敘明各保險契 約有效期限、每期保費金額、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 ,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,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?提出 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)、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 之所有財產,並其性質及所在地;如財產附有擔保權、優先



權或其他負擔,應一併表明(如抵押權、質權等),並提出 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。
㈡收入數額:【自103 年9 月份迄今之每月薪資袋或薪資明細 單(含本俸、佣金、獎金、津貼等)、在職證明、薪資入帳 存摺封面及內頁等證明文件】、年金、保險給付、租金收入 、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、各類政府補助金、分居或離婚 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。及應陳報聲請 人有無於何公司行號兼職及每月兼職收入與證明文件。 ㈢必要支出數額,含聲請前2 年之所有「個人」必要支出數額 ,且不得僅以概括、籠統方式為之,應詳列具體項目及金額 製成表冊,並提出相關單據(如發票、收據、繳費證明、轉 帳存摺內頁等)證明,暨說明下列事項:
⒈就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膳食費用6,000 元、電信費用285 元之部分,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。
⒉就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交通費1,000 元之部分,請說明聲 請人之上下班交通路線、交通費用計算方式為何及平均每 月所須之機車保養維修費用為何,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。
⒊就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房屋租金1 萬2,000 元、水、電、 瓦斯費用2,000 元之部分,請聲請人說明聲請人是否有與 他人共同居住於租屋處?如有,該他人為何人?有無與聲 請人共同負擔上開家庭生活費用?如無負擔,請說明未能 與聲請人共同負擔之原因為何?又如無他人與聲請人共同 居住於租屋處,請聲請人說明何以其個人每月須支出房屋 租金達1 萬2,000 元、水、電、瓦斯費用達2,000 元?並 請提出最新之房屋租賃契約書、每月支付租金之證明(如 租金簽收簿、匯款或轉帳之憑證)及支付水、電、瓦斯費 用之證明文件。
㈣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:
⒈應分擔鄭金枝扶養義務之人數及其姓名、與受扶養人之關 係,並提出鄭金枝及其他扶養義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 事不得省略)、聲請人聲請前2 年實際支出應受扶養人鄭 金枝之扶養金額及其證明文件、應受扶養人鄭金枝及其他 扶養義務人之103 至104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 單、最新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。
⒉說明應受扶養人鄭金枝是否領取老人年金、低收入戶補助 、殘障津貼、房租津貼及領取之金額為若干?暨提出相關 證明文件。
八、聲請人之全戶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九、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及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



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。
十、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 年間,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 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及其計算方法。十一、債務人清冊:
㈠應表明債務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、各債務之數額、原因 、種類及擔保(倘無債務人,亦需表明無債務人之旨)。 ㈡債務人有住居所不明者,應表明其最後住居所及不明之意 旨;所表明之債務種類,應記載該債務之名稱、貨幣種類 、有無擔保權或優先權、擔保權之順位及扣除擔保債權或 優先權後之餘額。
十二、陳報聲請人是否曾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、清算、破產和解 ,或破產之案件?有無強制執行或民事訴訟案件現正繫屬 法院之中?如有,其繫屬之法院、案號及承辦股別為何? 強制執行案件係繫屬於何法院?自何時開始遭法院強制執 行?目前執行情況為何?是否業已執行完畢?並提出相關 之證明文件(如薪資明細表、執行命令等)。
十三、陳報曾否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破產法受刑之宣告。十四、陳報曾否經法院認可和解、更生或協調,因可歸責於己之 事由,致未履行其條件。
理 由
一、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。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,徵收聲請費1,000 元,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 另徵收。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,其超過部份, 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。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 之必要費用,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,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, 逾期未預納者,除別有規定外,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 請,此觀同法第6 條之規定亦明。
二、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,惟未提出前開資料到院,爰定 期命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則駁回其聲請。
三、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3 項、第8 條但書,裁定如 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財旺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件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
書記官 林君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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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