更生事件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消債更字,106年度,26號
PCDV,106,消債更,26,201701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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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26號
聲 請 人 吳翊妏(原名 吳雪鍬)
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
1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補繳程序費用新臺幣(下同)1,000元。
二、聲請人之最新及全戶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及聲請人現仍
  居住於本院轄區之證明,如最新租約、繳納房租證明。
三、預納郵務送達費6,120 元(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,以每
  人10份,每份34元計; (17+1) ×34×10=6,120);並指定
  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,退費之帳戶(限聲請人個人帳戶,並
  提供存摺封面影本)。
四、陳報「聲請更生前5 年內是否曾任公司負責人(依公司法第
  8 條規定,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、董事、經理人、清算
  人、發起人、監察人、檢查人、重整人、重整監督人)」?
  又如曾任負責人,並應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聲請更生前1 日
  (即民國106年1 月9日)回溯5 年內之每月營業額資料。
五、提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證明文件,並請釋明
  係何時及何原因負債總額共277 萬7,509 元。
六、陳報「聲請更生前2 年內(即自104 年1 月11日起至106 年
  1 月10日止)財產變動狀況(包含有償、無償行為所生變動
  ;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、設定擔保物權
  等,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、建號。)。
七、陳報聲請前2 年(自104 年1月11日)起迄今收入(含獎金
  、津貼、保險給付、政府補助金或其他收入款項等)之數額
  、原因及種類,並應提出證明文件,如完整薪資單及轉帳明
  細等,並請詳為說明聲請人於何地打零工?所稱零工之內容
  為何?倘有更正,並應提出更正後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
  。
八、陳報聲請前2 年起迄今必要支出(依施行細則第21條第5 項
  規定,必要支出不含娛樂及商業保險)之數額、原因及種類
  ,並應提出證明文件,並說明租屋處面積、房間數、同住人
  員之關係、人數等。另請說明聲請人提出單據與聲請人提出
  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每月支出不合之原因。倘有更正
  ,並應提出更正後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。
九、財產目錄及證明文件(如機車行照、2 年內完整金融機構存
  摺內頁影本或向金融機構申請補發往來紀錄、保險單(含以
  本人及、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  險單及儲蓄性
  、投資性保單等,並敘明倘終止保險契約可領回金額各為若
  干);另保單質借清形,應將其列為債權人,並詳列質借金
  額等必要記載事項,請併提出更正後債權人清冊。)。
十、提出受扶養人吳福順吳謝玉盆之國稅局財產、最近2 年所
  得清單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清單(明細)及2 年內
  完整金融機構存摺內頁影本或向金融機構申請補發往來紀錄
  。暨聲請人實際支出扶養金額之證明文件。併聲請人兄弟之
  國稅局財產、最近2 年所得清單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
  料清單(明細)及2 年內完整金融機構存摺內頁影本或向金
  融機構申請補發往來紀錄。
十一、記載完全之債權人清冊(應詳載債權人之姓名、法定代理
   人及地址)。
十二、提出倘准許開始更生程序,聲請人之具體可行償債計畫(
   包含聲請人是否有固定收入、有無可供擔保之人等,及每
   月可清償之金額為若干?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   月  20  日
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 法 官 黃信滿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   月  20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傅淑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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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