陳報遺產清冊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繼字,106年度,58號
PCDV,106,司繼,58,2017010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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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司繼字第58號
聲 請 人 賴貞賢
上列聲請人就被繼承人賴丁貴之遺產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,本院
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關於遺產清冊陳報事件,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 法院管轄,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1款有明文規定。次 按「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,除當事 人有管轄之合意外,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 法院。」同法第6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依民法第1156條規定就被繼承人賴丁貴之遺產向 本院陳報。經查,被繼承人賴丁貴生前最後住所地為新北市 ○○區○○○路000號,有聲請人提出之被繼承人除戶戶籍 謄本1件在卷可稽,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1款規定,本 件自應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 法院管轄。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陳報遺產清冊,顯係 違誤。
三、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
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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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