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一六五○號
聲 請 人 國科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
代 理 人 莊嘉祿
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左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五五七一號公示催告。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三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八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丁蓓蓓
法 官 陳婷玉
法 官 林庚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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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五五七一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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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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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│上海儲蓄銀行內湖分│台銀營業部 │八十九年一月十二日 │貳萬叁仟元 │BB三二四四六六│ │
│ │行 │ │ │ │六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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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劉芳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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