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除字,90年度,1650號
TPDV,90,除,1650,2001041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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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一六五○號
  聲 請 人 國科企業有限公司
  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
  代 理 人 莊嘉祿
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左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五五七一號公示催告。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三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中   華   民   國  九十   年   四   月   十八  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丁蓓蓓
法 官 陳婷玉
法 官 林庚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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~T4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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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五五七一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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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 發  票  人 │ 付  款  人 │發    票   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
│號│         │         │           │  (新台幣)  │        │ 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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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│上海儲蓄銀行內湖分│台銀營業部    │八十九年一月十二日  │貳萬叁仟元   │BB三二四四六六│  │
│ │行        │         │           │        │六       │ 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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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  華   民   國  九十   年   四   月   十九   日 書記官 劉芳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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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國科企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科企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