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6年度,911號
PCDV,106,司促,911,2017011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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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911號
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永誠
債 務 人 羅永華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貳萬壹仟陸佰捌拾貳
  元,及其中壹萬玖仟肆佰零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
 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
  計算之利息;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
 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
  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
 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 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   月  12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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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