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6年度,90號
PCDV,106,司促,90,2017010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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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90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
代 理 人 游國鍮
債 務 人 黃凡君
債 務 人 曾慶勇
債 務 人 黃美蘭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(下同)貳拾萬叁仟零捌
  拾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
  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
 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緣債務人黃凡君於民國100 年間邀同債務人曾慶勇及黃美
   蘭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新臺幣(下同
   )80萬元,約定至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,憑借款人
   出具撥款通知書分筆動用,共動用8 筆,合計203,080 元
   。自申請貸款之本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日後滿一年之
   日起一年內分12期,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,依
   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。於最後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或
   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,其借款利息由借款人自行
   負擔,利率依教育部之公告及規定辦理,公告及規定變更
   時,亦同。如因逾期依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債權人轉列
   催收款項時,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(105年12月16日) 起,
   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借款利率加年率1%固定計算。
(二)倘不依期還本、付息或償付本息時,除自逾期日起按借款
   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,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,逾
   期六個月(含)以內者,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六
   個月以上者,就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
   十計付違約金。
(三)詎債務人黃凡君自104 年7 月1 日於就讀學校畢業或服完
   兵役後,並未依約履行,尚結欠如〈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
   〉欄所載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未償,迭經催討未果,爰依
   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
   金時,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。債務人曾慶勇黃美蘭既為
   連帶保證人,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。
(四)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,為求簡速,爰依民事訴
   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,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,促其
   清償,以保權利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 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   月  5 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
附表106 年度司促字第90號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曾慶勇、黃│自民國105年0│至民國105年0│年息百分之一點│
│  │203080│凡君、黃美│7月01日起  │7月05日止  │六二     │
│  │元  │蘭   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 │   │     │自民國105年0│至民國105年0│年息百分之一點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7月06日起  │7月31日止  │五五     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 │   │     │自民國105年0│至民國105年1│年息百分之一點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8月01日起  │2月15日止  │一五     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 │   │     │自民國105年1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二點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2月16日起  │      │一五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違約金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違約金起算日│違約金截止日│違約金計算方式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曾慶勇、黃│自民國105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逾期在六個月以│
│  │203080│凡君、黃美│8月02日起  │      │內者依上開利率│
│  │元  │蘭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百分之十,逾期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超過六個月部分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依上開利率百分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之二十計算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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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