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36號
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
債 務 人 林洲旭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壹拾陸萬壹仟柒佰陸
拾玖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
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
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於民國95年間曾參與債務協商並成立,然債務人未
依約債務協商規定繳款,依債務協商機制協議書第三條之
約定,被告未依協議書清償則回復原契約,原契約為信用
卡契約(占協商債權100%)。
(二)債務人於92年12月31日向債權人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依
約定債務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等之特
約商店記帳消費,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有關之
規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,逾期應自結帳日之次日起
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利息,及按約定條款所載自逾期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月加計為違約金新臺幣(下同)1,500 元
,違約金收取最高以三期為限,然債務人前於95年2 月起
,即已未依雙方合意之信用卡使用約定,連續兩期未繳足
最低應繳金額,故本行已於95年4 月25日依約定條款二十
一條之規定終止契約,並依約定條款第二十二條第一巷之
規定,終止其期限利益。
(三)債務人至95年8 月9 日止共計結帳為161,769 元未按期給
付,其中161,769 元為自92年12月31日起至95年8 月9 日
止之消費款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,聲請對債
務人核發支付命令,促其清償,以保權利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
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
附表
106年度司促字第736號
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林洲旭 │自民國104年9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14.99% │
│ │161769│ │月1日起 │ │ │
│ │元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 │自民國95年8 │至民國104年8│年息20% │
│ │ │ │月10日起 │月31日止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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違約金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違約金起算日│違約金截止日│違約金計算方式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林洲旭 │自民國95年8 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月加計違約金│
│ │161769│ │月10日起 │ │新臺幣1,500 元│
│ │元 │ │ │ │,違約金收取最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高以三期為限。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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