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除字,90年度,1587號
TPDV,90,除,1587,2001042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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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一五八七號
  聲 請 人  世華聯合商業銀行三民分行
               
  法定代理人  丙○○   
  訴訟代理人  甲○○   
  複 代理人  乙○○   
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左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四0四二號公示催告。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一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中   華   民   國  九十   年   四   月  二十 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詹駿鴻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  華   民   國  九十   年   四   月  二十三 日 法院書記官 林淑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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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