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一五八七號
聲 請 人 世華聯合商業銀行三民分行
法定代理人 丙○○
訴訟代理人 甲○○
複 代理人 乙○○
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左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四0四二號公示催告。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一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詹駿鴻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三 日 法院書記官 林淑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