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05號
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
代 理 人 蔣文邦
債 務 人 張清讚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玖萬貳仟壹佰陸拾柒
元,及其中捌萬伍仟壹佰陸拾陸元整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
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與自民
國九十五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
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
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
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
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
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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