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57號
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
債 務 人 林岳德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叁萬貳仟貳佰伍拾柒
元,及其中叁萬零壹佰捌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
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
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
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違約金叁佰元、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
約金肆佰元、延滯第三期(含)以上每期收取違約金伍佰元
,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,以三期為限,並
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林岳德於民國105 年3 月間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,
經債權人核發使用,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
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,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
帳款,逾期繳付者,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
約金。
(二)債務人迄105 年11月底尚積欠債權人新臺幣(下同)32,2
57元未為清償(含消費款24,439元、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
5,748 元、已到期之利息870 元及違約金1,200 元),雖
經債權人屢次催討,仍不還款,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
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、消費款、預借現金、尚欠
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,計30,187元自105 年12月29日
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.99%計算之利息,另以每月為一
期,每期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: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300
元,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400 元,延滯第三期當期收取50
0 元之違約金,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,
以三期為限。
(三)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,為求簡速,爰依民事訴
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,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,促其
清償,以保權利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
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