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04號
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
債 務 人 呂子豪即呂景德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伍萬陸仟肆佰肆拾玖
元,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之十八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
止,其逾期在一百八十天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超
過一百八十天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貳拾萬玖仟捌佰壹拾
叁元,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
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
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超
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
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四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
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