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42號債 權 人 蔡瑩縈債 務 人 沈毓文債 務 人 沈毓豪債 務 人 沈德龍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一、本件支付命令聲請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。二、本件聲請內容中,債務人沈毓文、沈毓豪、沈德龍各自應給 付債權人之金額為若干?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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