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6年度,342號
PCDV,106,司促,342,201701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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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342號
債 權 人 蔡瑩縈
債 務 人 沈毓文
債 務 人 沈毓豪
債 務 人 沈德龍
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
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
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本件支付命令聲請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。
二、本件聲請內容中,債務人沈毓文沈毓豪沈德龍各自應給
  付債權人之金額為若干?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   月  20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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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