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6年度,312號
PCDV,106,司促,312,2017010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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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312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
債 務 人 巫秋賢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零柒拾柒元,及
 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 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
  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(一)債務人巫秋賢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4000016
  076316910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。債務人
  至民國105年12月07日止累計165,077元正未給付,其中155,
  731元為消費款;8,146元為利息;1,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
  算之其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
  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利息。
  (二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
  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
  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
  對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 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106   年  1   月   6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
附表
106年度司促字第312號
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巫秋賢  │自民國105年1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15%計 │
│  │155731│     │2月08日   │      │算之利息   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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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