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6年度,26號
PCDV,106,司促,26,2017010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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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26號
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
債 務 人 簡澄賢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零壹佰叁拾元,及自支付
 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
 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
 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一、查案外人蘇美玉於民國101年06月04日向債權人申請租
  用台灣大哥大門號為0970309489之行動電話服務,嗣於102
  年06月07日將上開門號過戶於債務人。
  二、查債務人於民國102年6月12日起陸續分別向債權人申請
  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為0983625898、0987814199之行動電話
  服務,嗣於102年09月04日申請將上開0983625898門號更換
  為0979363648門號。
  三、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電信費,迄今仍積欠債權人電信
  費及提前終止契約之應付補償款等,經債權人多次催討,債
  務人均置之不理,顯無清償誠意,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 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106   年  1   月   4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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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