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6號
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
債 務 人 簡澄賢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零壹佰叁拾元,及自支付
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
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
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一、查案外人蘇美玉於民國101年06月04日向債權人申請租
用台灣大哥大門號為0970309489之行動電話服務,嗣於102
年06月07日將上開門號過戶於債務人。
二、查債務人於民國102年6月12日起陸續分別向債權人申請
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為0983625898、0987814199之行動電話
服務,嗣於102年09月04日申請將上開0983625898門號更換
為0979363648門號。
三、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電信費,迄今仍積欠債權人電信
費及提前終止契約之應付補償款等,經債權人多次催討,債
務人均置之不理,顯無清償誠意,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
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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