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963號
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
債 務 人 游茹茵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壹拾貳萬零貳佰壹拾
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
月計付違約金,逾期第一期當期收取捌佰元、逾期第二期當
期收取壹仟元、逾期第三期(含)以上每期收取壹仟貳佰元
,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。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
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
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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