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960號
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
債 務 人 謝剛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捌佰伍拾貳萬玖仟陸
佰壹拾叁元,及依聲請狀附表所計算之利息與違約金。並賠
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
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惟另一債務人
謝茜已設籍於新北市中和戶政事務所,依民事訴訟法第 509
條後段規定,支付命令須以公示送達為之者,不得行之。故
債權人對謝茜部分之聲請駁回,如不服該部分,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
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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