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6年度,1960號
PCDV,106,司促,1960,2017012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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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1960號
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
債 務 人 謝剛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捌佰伍拾貳萬玖仟陸
  佰壹拾叁元,及依聲請狀附表所計算之利息與違約金。並賠
  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
  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惟另一債務人
  謝茜已設籍於新北市中和戶政事務所,依民事訴訟法第 509
  條後段規定,支付命令須以公示送達為之者,不得行之。故
  債權人對謝茜部分之聲請駁回,如不服該部分,應於本命令
  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 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106   年  1   月  25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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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