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6年度,1800號
PCDV,106,司促,1800,2017012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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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1800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
債 務 人 陳水能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壹拾貳萬陸仟零玖拾
  伍元,及其中肆萬叁仟捌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
  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貳萬肆仟柒佰元,及
  其中柒仟捌佰叁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
  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叁拾萬玖仟貳佰伍拾
  伍元,及其中玖萬捌仟壹佰壹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
  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。並
 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  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五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 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106   年  1   月  24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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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