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720號
債 權 人 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
債 務 人 黃加和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肆萬貳仟零壹拾捌元,及
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
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相對人黃加和於民國102年8月28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
貸款(帳號:0000000000000000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,
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3、4、5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
民國105年12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6年1月2日止未受償
之遲延利息1214元及違約金暨月付金利息32606元。遲延利
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,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
額,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;違約金
為當期繳款延滯時,以新臺幣三百元;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
,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,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,第三
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;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
易之實際撥款日起,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。
緣相對人黃加和於民國101年9月7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(帳
號:0000000000000000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,迄今尚
欠如利息附表序號6、7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民國105年9
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6年1月2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4
93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877元。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
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「得計入循環信
用本金之帳款」,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,就該帳款之餘額以
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;違約金為當期繳
款延滯時,以新臺幣三百元,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,第二期
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,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,第三期之違約
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;手續費則為預借現金手續費(每筆預
借現金金額之3.5%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)或分期借款手續費
用(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)。
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,為求簡速,特依民事訴訟
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相對人發給
支付命令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,俾保債權,至感德便。
釋明文件:債權證明文件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
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
附表
106年度司促字第1720號
利息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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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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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003│新臺幣│黃加和 463│自民國 106年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六點│
│ │113078│0000000000│01月 03日 │ │九九 │
│ │元 │396 │起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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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004│新臺幣│黃加和 463│自民國 106年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十七│
│ │237046│0000000000│01月 03日 │ │點三八 │
│ │元 │396 │起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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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005│新臺幣│黃加和 463│自民國 106年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十六│
│ │335806│0000000000│01月 03日 │ │點九九 │
│ │元 │396 │起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6│新臺幣│黃加和 543│自民國 106年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十四│
│ │8248元│0000000000│01月 03日 │ │點七九 │
│ │ │388 │起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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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007│新臺幣│黃加和 543│自民國 106年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十三│
│ │12650 │0000000000│01月 03日 │ │點七九 │
│ │元 │388 │起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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