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6年度,1327號
PCDV,106,司促,1327,2017011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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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1327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
代 理 人 堯明仁
債 務 人 曾子瑋
債 務 人 曾國富
債 務 人 洪燕雪
一、債務人洪燕雪曾子瑋曾國富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
  (下同)叁拾肆萬零叁佰貳拾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
  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 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緣債務人曾子瑋於民國94年起就讀私立輔仁大學間,邀同
   債務人曾國富洪燕雪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
   貸款額度一筆,金額新臺幣(下同)800,000 元,並出具
   「撥款通知書」動用8 筆,計434,312 元。約定倘借款人
   不依期還本、付息或償付本息時,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,
   自遲延時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,並應就對遲延
   還本付息部份,本金自到期日起,利息自付息日起,照應
   還款額,逾期六個月(含)以內者,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
   十;逾期六個月以上者,就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本借款利
   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。
(二)詎債務人曾子瑋就讀學校學程結束後,並未依約履行債務
   ,迄今尚餘本金340,320 元(逾期利息、違約金另計),
   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,均置之不理,依雙方原簽契約約定
   ,視為全部到期。另債務人曾國富洪燕雪為連帶保證人
   ,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,並拋棄先訴抗辯權。
(三)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,為求簡速,爰依民事訴
   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,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,促其
   清償,以保權利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 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   月  16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
附表
106年度司促字第1327號
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洪燕雪、曾│自民國105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2.62%   │
│  │340320│子瑋、曾國│3月17日起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│  │元  │富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違約金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違約金起算日│違約金截止日│違約金計算方式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洪燕雪、曾│自民國105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逾期在六個月以│
│  │340320│子瑋、曾國│4月18日起  │      │內者依上開利率│
│  │元  │富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百分之十,逾期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超過六個月部分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依上開利率百分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之二十計算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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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