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297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
債 務 人 王少甫
債 務 人 黃富琴
一、債務人王少甫、黃富琴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(下同)
壹拾叁萬柒仟陸佰零伍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
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
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緣債務人王少甫前就讀東南科技大學邀同債務人黃富琴為
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3 筆,金額
總計為新臺幣(下同)137,605 元,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
段學業完成(含休退學)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
起開始分36期,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,
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,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
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,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,本金自
到期日起,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,照應還款額,逾期六個
月以內者,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
,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。
(二)詎債務人王少甫自民國105 年8 月1 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
務,迄今尚欠本金137,605 元未還,經債權人催討未果,
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
時,即視為全部到期。另債務人黃富琴既為連帶保證人對
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。
(三)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,為求簡速,爰依民事訴
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,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,促其
清償,以保權利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
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
附表106 年度司促字第1297號利息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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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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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001│新臺幣│王少甫、黃│自民國105年0│至民國105年1│年息百分之一點│
│ │137605│富琴 │7月01日起 │2月11日止 │六二 │
│ │元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 │自民國105年1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二點│
│ │ │ │2月12日起 │ │一五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違約金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違約金起算日│違約金截止日│違約金計算方式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王少甫、黃│自民國105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逾期在六個月以│
│ │137605│富琴 │8月02日起 │ │內者依上開利率│
│ │元 │ │ │ │百分之十,逾期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超過六個月部分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依上開利率百分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之二十計算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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