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6年度,1116號
PCDV,106,司促,1116,201701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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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1116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
債 務 人 賴建東(原名:賴冠名)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:
  ㈠新臺幣(下同)肆拾壹萬貳仟貳佰伍拾玖元,及其中壹拾
   叁萬捌仟柒佰柒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
   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。
  ㈡新臺幣(下同)肆拾肆萬捌仟伍佰壹拾肆元,及其中壹拾
   肆萬肆仟零陸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三日起
   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,暨按上
   開利息加計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
 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
  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 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   月  20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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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