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01號
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
代 理 人 黃正煌
債 務 人 許茂山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玖萬陸仟肆佰肆拾捌
元,及其中陸萬捌仟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起至一百零
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
,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
日止,按月依上開本金帳款之百分之二點五計算之違約金,
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三個月為上限。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
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
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