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6年度,1101號
PCDV,106,司促,1101,2017012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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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1101號
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
代 理 人 黃正煌
債 務 人 許茂山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玖萬陸仟肆佰肆拾捌
  元,及其中陸萬捌仟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起至一百零
  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
  ,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 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
  日止,按月依上開本金帳款之百分之二點五計算之違約金,
  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三個月為上限。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
  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 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 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   月  24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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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