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除字,105年度,762號
PCDV,105,除,762,2017012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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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除字第762號
聲 請 人 林羿君即勁勇企業社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774號公示催告。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12月22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筱琪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本判決不得上訴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
書記官 顏偉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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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 105年度除字第762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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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 號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 票面金額 │ 支票號碼 │備考│
│ │ │ │ │(新台幣)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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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光尉企業有│永豐銀行西│105年8月31日│14,973元 │2169204 │ │
│ │限公司 許 │盛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丁讚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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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