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678號
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
訴訟代理人 林德昌
被 告 琪盛企業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
人 林聯生
被 告 許素珠
林經緯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十分,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
書記官 吳育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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