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05年度,884號
PCDV,105,訴,884,20170111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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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訴字第884號
上 訴 人 程暐祐
被 上訴人 蔡其育
      吳宗群
      林甄馨
      陳思瑋
      林煜倫
      謝鎌駿
      邱奕彰
      盧銘祥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不
服本院105年度訴字第884號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,惟上訴人未
據繳納上訴裁判費。經查,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其
訴訟標的金額,經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4,012,000 元,應徵第
二審裁判費61,197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,限
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
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   月  11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林哲賢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本裁定不得抗告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   月  11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宜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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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