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84號
上 訴 人 程暐祐
被 上訴人 蔡其育
吳宗群
林甄馨
陳思瑋
林煜倫
謝鎌駿
邱奕彰
盧銘祥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不
服本院105年度訴字第884號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,惟上訴人未
據繳納上訴裁判費。經查,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其
訴訟標的金額,經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4,012,000 元,應徵第
二審裁判費61,197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,限
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
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哲賢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本裁定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
書記官 吳宜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