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3號
上 訴 人 蕭福龍
訴訟代理人 凌見臣律師
被 上訴人 黃蔡秋霞
潘錦菊
陳植珊
被 上訴人 金晟模型有限公司
上 1 人
法定代理人 楊玉瑀
被 上訴人 蕭百汶
廖阿緞
游廷茂
陳照鑫
陳蔡麗馨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上訴人不服本
院105 年度訴字第83號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,惟上訴人未據繳
納上訴裁判費。經查,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,經核定
為新台幣(下同)5,823,380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88,075元
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
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哲賢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,如抗告,則須於裁定
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,00
0 元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
書記官 吳宜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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