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934號
原 告 黃仁品
訴訟代理人 蕭棋云律師
吳芬玲律師
陳立怡律師
被 告 景宇誠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買賣標的物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三十五分,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原告應補正系爭土地及房屋最近登記謄本,並查報系爭土地之申報地價及房屋課稅現值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葉靜芳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
書記官 何嘉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