交付買賣標的物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05年度,2934號
PCDV,105,訴,2934,20170126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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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訴字第2934號
原   告 黃仁品 
訴訟代理人 蕭棋云律師
      吳芬玲律師
      陳立怡律師
被   告 景宇誠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買賣標的物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三十五分,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原告應補正系爭土地及房屋最近登記謄本,並查報系爭土地之申報地價及房屋課稅現值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葉靜芳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
書記官 何嘉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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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