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708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簡王素梅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簡章恩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簡振烘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簡振坤
被上訴人
即 原 告 楊錦綉
以上當事人間因105年度訴字第2708號遷讓房屋事件,上訴人提
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716000
元(即系爭房屋之拍定金額:6萬+26000+42萬+21萬=716000
),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173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
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映如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本裁定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
書記官 許丞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