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353號
原 告 林祖泰
訴訟代理人 黃福雄律師
陳慶鴻律師
陳政熙律師
被 告 安美得生醫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耀乾
訴訟代理人 陳致祥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6 年2 月9 日上午11時40分,在本院民庭大樓第4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彥魁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
書記官 李逸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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