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956號
上 訴 人 吳秋南
即 被 告
被 上訴人 綠大地環境工程有限公司
即 原 告
法定代理人 林汶君
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956號請求清償借款事,上
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
額為新臺幣壹佰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叁佰伍
拾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
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樺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
書記官 李惠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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