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852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余秀琴
上列上訴人余秀琴與被上訴人莊玉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經上
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萬元,應徵
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
補繳,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彥魁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
書記官 楊丹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