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05年度,1852號
PCDV,105,訴,1852,20170120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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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訴字第1852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余秀琴 
上列上訴人余秀琴與被上訴人莊玉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經上
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萬元,應徵
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
補繳,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   月  20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賴彥魁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   月  20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丹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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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