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05年度,1041號
PCDV,105,訴,1041,2017011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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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訴字第1041號
原   告 吳國華 
訴訟代理人 施嘉鎮律師
複 代理人 謝博雯律師
      馬廷瑜 
      陳芊彣 
被   告 李世昌 
      吳鴻楡 
      蔡典宏 
      郭彥麟 
      黃韋翔 
      許文聰 
      余紹堂 
兼上1 人之
法定代理人 余天龍 
      劉華英 
被   告 林宗錦 
兼上1 人之
法定代理人 邱明美 
共   同
訴訟代理人 林契名律師
複 代理人 何勇良 
被   告 張睿緯 
兼上1人之
法定代理人 張世綸 
      莊雅玲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6 年2 月16日上午10時20分,在本院民庭大樓第4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彥魁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
書記官 李逸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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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