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041號
原 告 吳國華
訴訟代理人 施嘉鎮律師
複 代理人 謝博雯律師
馬廷瑜
陳芊彣
被 告 李世昌
吳鴻楡
蔡典宏
郭彥麟
黃韋翔
許文聰
余紹堂
兼上1 人之
法定代理人 余天龍
劉華英
被 告 林宗錦
兼上1 人之
法定代理人 邱明美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林契名律師
複 代理人 何勇良
被 告 張睿緯
兼上1人之
法定代理人 張世綸
莊雅玲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6 年2 月16日上午10時20分,在本院民庭大樓第4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彥魁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
書記官 李逸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