排除侵害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05年度,3128號
PCDV,105,補,3128,2017011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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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補字第3128號
原   告 林立誠
訴訟代理人 連堂凱律師
被   告 和平世紀麗晶社區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劉浩文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
原告起訴聲明請求「被告不得以任何行為,妨害原告以停放機車
之方式使用坐落於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 號地下一層編號376
號、351 號、377 號停車位。」,核其請求之內容,係屬因財產
權涉訟案件,惟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
之1 、第77條之12之規定,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
10分之1 定其訴訟標的價額。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
下同)165 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,335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
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此部分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張筱琪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,000 元。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簡曉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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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