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算事件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消債清字,105年度,180號
PCDV,105,消債清,180,2017012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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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5年度消債清字第180號
聲 請 人 乙○○(原名黃元央)
代 理 人 黃和協律師
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
10日內,分項敘明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
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(下同)參仟柒佰肆拾元(依聲請人
  陳報之債權人10人,連同債務人,合計11人,暫以每人10份
  ,每份34元計算:(10+1 )×10×34元=3,740 元)。
二、聲請人主張交通費每月560 元云云,請提出實際支出相關證
  明文件(本項不得僅以概括、籠統方式為之,應按月、期詳
  列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,例如:統一發票、消費或
  繳款收據、轉帳存摺內頁等)。
三、請提出完整清晰之最近二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、全
  國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清單(
  明細)、交通工具行照
四、聲請人主張依法須負擔未成年子女及父母親之扶養義務,請
  依序說明下列事項並提出相關證明:
 ⒈受聲請人扶養之人即黃○○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,如低收
  入戶津貼、兒少補助津貼等?如有,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
  ?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,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
  。另聲請人如何酌定每月8,000 元之扶養費用,請詳細說明
  之;又聲請人之前配偶是否共同負擔,亦請一併說明之。併
  請提供實際支出上開扶養費用之證明文件。
 ⒉聲請人主張依法扶養父親及母親,每月扶養費各12,000元、
  10,000元云云,請說明扶養義務人即聲請人有何扶養之必要
  ?是否有其他扶養義務人共同分擔上開扶養費?分擔比例為
  何?另聲請人酌定每月支出上開扶養費之依據為何?併請提
  出實際支出上開扶養費用之證明文件。
 ⒊另請陳報聲請人之雙親目前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
  等收入來源?若有,請說明其目前工作收入情況及得分擔必
  要支出生活費用情形,並請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,如租屋
  津貼補助、低收入戶補助等?如有,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
  ?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,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
  。另併提出聲請人之雙親最近二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
  單、全國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
  清單(明細)。
五、聲請人主張向民間債權人甲○○借款150,000 元云云,請說
  明借款之原因、約定之利息及聲請人清償之情形?並佐以相
  關契約書、借據、還款記錄等文件為證。
六、聲請人應陳報清算前兩年之各項收入,請就下列事項依序具
  體說明並陳報相關證明文件。
 ⒈聲請人前任職於東京保全股份有限公司、雅適建設股份有限
  公司、康埕保全股份有限公司、傑明皇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
  、大中美國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期間之所有本俸、佣金、獎
  金、津貼等收入之薪資明細或薪轉戶證明。
 ⒉請提出任職於台灣捍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每月薪資明細及
  薪轉戶證明。
 ⒊除上開薪資收入外,是否有其他年金、保險給付、租金收入
  、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、各類政府補助金、分居或離婚
  贍養費、受子女扶養所受領之生活費或其他收入款項等「個
  人」所有收入款項?若有,請併詳實說明及提供相關證明文
  件。
 ⒋聲請人有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之工作,應提出薪資袋及雇
  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、雇主聯絡電話(應詳列來源
  製成清楚之表冊,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
  清單代替)。
 ⒌又依聲請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載明之聲請清算前2 年之
  收入顯非足以支應生活必要費用及扶養費用,請說明此部分
  原因?
七、聲請人應提供金融機構之存摺、證券存摺(集保存摺)及其
  他保險單(含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
  儲蓄性、投資性保單),並請附各存摺之完整影本(須附完
  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),及敘明各保
  險契約有效期限、每期保費金額、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
  借款,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,可領回之金額為何?暨提
  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。
八、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、為何積欠債務及為何本件
  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之詳細情形為何?並請說明
  聲請人現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之發生原因為何?另聲請人既
  有正常工作及固定收入,何以須聲請本件清算程序?
九、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2 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(
  包含有償、無償行為所生變動;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
  不動產所有權,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、建號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   月  25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威憲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   月  25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炎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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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大中美國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台灣捍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傑明皇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東京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國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