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580號
聲 請 人 褚雪如
即 債務人
代 理 人 蔡錦得律師
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聲請:
一、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(下同)1,700元(依聲請人目前 陳報之債權人4人,連同債務人,合計5人,暫以每人10份, 每份34元計算:5人×34元×10份=1,700元)。二、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規定,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 有不能清償之虞者,得依本條例所訂更生或清算程序,清理 其債務,是以請聲請人「具體釋明」確有債務不能清償獲有 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,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。聲請 人並應具體說明其債務發生之原因、為何積欠該債務及為何 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調解之詳細情形為何?又請 說明各債權人提供之清償方案具體內容及與聲請人所提清償 方案之差距各為何?並提出前置調解不成立當時出具之收入 切結書、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,與所陳調 解不成立原因之相關證明文件。
三、請提出聲請人之100至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、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聲請人之父親「 褚金達」、「母親王月英」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 單、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、最新之勞工保 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。
四、陳報聲請人於103年11月1日起至105年12月15日止之各項收 入相關證明文件(含本俸、佣金、獎金、津貼)、年金、保 險給付、租金收入、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、各類政府補 助金、分居或離婚贍養費、受子女扶養所受領之生活費或其 他收入款項等「個人」所有收入款項。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 前之工作情形(包括工作內容、工作單位、地址、職稱、負 責人姓名等),並提出最近六個月(即105年8月至106年1月 )之每月薪資明細表或完整之薪資轉帳存摺影本;如有其他 兼職收入,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,例如薪資單、薪資轉帳 存摺封面暨內頁等;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,應提出 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、雇主聯絡電話等 ,切勿省略、遺漏記載(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,勿僅 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)。五、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(集保存
摺)「最新」完整影本(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 裁定送達日之後)、及所有保險單(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 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、投資性保單),並敘明各保險 契約有效期限、每期保費金額、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 款,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,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?暨 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。
六、說明聲請人最近5 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、期貨、基金或其 他金融商品之投資?如有,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 明細查詢表,證券存摺封面、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 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(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)及 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。
七、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 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(包含 有償、無償行為所生變動;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 產所有權,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、建號)。八、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,請釋明聲請 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,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 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?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。九、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 算方法,並請說明每月能盡最大清償能力之還款方案為何。十、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 年間,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 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及其計算方法。十一、依本件調解聲請狀所附「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」內記載 ,請補正或說明下列事項:
㈠租金5,000元、大樓管理費1,500元:請說明聲請人目前住 所地「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○0號9樓」係何人名下 房屋?若為租賃處所,請提出每月繳交房租之繳款證明、 領款明細、大樓管理費繳款明細、最新之房屋租賃契約書 。並請說明上開處所,除聲請人外尚有何人同住於該屋? 如有,是否有分擔家庭必要生活費用支出、分攤比例、金 額各為何?
㈡水電瓦斯費計2,000元:請提出最近4至6個月(即105年8 月至106年1月間)之帳單明細,並列表成冊。 ㈢伙食費6,000元:請說明每日每餐之消費金額,並說明計 算方式。
㈣交通費500元:請提出最近2至4個月之機車加油費之單據 ,並列表成冊,及說明住家至上班處之里程數、兩天加1 次油之必要性。
㈤健保費676元:請提出最近4至6個月(105年8月至106年1 月)之繳款單據。
㈥勞保費480元:請提出最近4至6個月(105年8月至106年1
月)之繳款單據。
㈦法院執行7,000元:請說明強制執行案件進行之進度為何 (自何時開始扣薪,及迄今已遭扣薪之期數、總金額為何 ),請具體詳述,並提出相關資料。
理 由
一、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。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,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 仟元,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 費不另徵收。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,其超過部 份,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。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 程序之必要費用,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,定期命聲請人預納 之,逾期未預納者,除別有規定外,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 之聲請,此觀同法第6 條之規定亦明。
二、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,惟未提出前開資料到院,爰定 期命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則駁回其聲請。
三、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樺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本裁定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
書記官 張珮琪