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551號
抗 告 人 吳國鑫
代 理 人 陳祥彬律師
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對於本院於民國105年
12月21日所為105 年度消債更字第551 號裁定提起抗告。查本件
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,未據抗告人繳納,茲限抗告人於收受
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,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俊明
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
書記官 劉鴻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