更生事件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消債更字,105年度,551號
PCDV,105,消債更,551,20170110,3

1/1頁
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551號
抗 告 人 吳國鑫 
代 理 人 陳祥彬律師
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對於本院於民國105年
12月21日所為105 年度消債更字第551 號裁定提起抗告。查本件
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,未據抗告人繳納,茲限抗告人於收受
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,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魏俊明
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鴻傑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