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477號
聲 請 人 蔡建華
代 理 人 張繼文律師
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
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新臺幣(下同)1,000元,並預納郵務
送達費680 元(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1 人,連同債務人,
合計2 人,暫以每人10份,每份34元計算:(1 +1 )×10
×34元=680 元)。
二、請聲請人詳細說明其有何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等情
事?並檢附相關證。
三、請提出聲請人提出其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(含薪資存
摺、證券存摺、集保存摺等,除註明其種類、附完整清晰封
面及內頁明細外,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,內頁
應連續,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)。
四、陳報聲請人於103 年10月17日起迄今日止每個月之薪資收入
為何?每月之薪資所得相關資料(如薪資清單、明細、薪轉
存摺影本、薪資帶等)或在職證明,並說明其工作內容,勿
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。並說明扣
薪前與扣薪後之薪資為多少。
五、聲請人於必要支出主張每月需支出扶養母親每月10,000 元
,並請說提出相關事證以釋明母親有何不能維持生活之情形
?及具體提出其生活必要費用支出各項目之數額及計算方法
又就該扶養義務(指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父母親義務之人)
應分擔之人數?
六、請提出聲請人母親之103 年及104 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
類所得資料清單,及最新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。
七、詳細說明聲請人全戶自101 年12月起至今,所領取之社會補
助、保險金、社會津貼、年金或其他補助款項分別為何?請
具體敘明其數額及期間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(如受補助存
摺影本、補助款申請書函等)。
八、請說明聲請人除陳報之金融機構及資產公司之債權人外,有
無其他債權人存在?是否有民間債權人,如有,積欠之債務
為何?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(含民間債權人)之借貸證明文
件(如借貸契約等)。如債權人有變更,並應重行製作債權
人清冊到院。
九、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 年之財產變動狀況:包含就「不動
產」及「動產」所為之所有有償(買賣、互易、設定抵押權
等)、無償(贈與、第三人清償等)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;
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,應詳為標明不動產
之坐落地號、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(買賣契約等)相
關資料。
十、說明聲請人最近5 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、期貨、基金或其
他金融商品之投資?如有,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
明細查詢表,證券存摺封面、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
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(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)及
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。
十一、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
、保險費繳費證明,並陳報該等保單現有「保單價值準備
金」之數額為何(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)。
十二、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,請釋明聲
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,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
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?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
書記官 陳怡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