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催告行使權利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聲字,105年度,747號
PCDV,105,司聲,747,2017012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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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司聲字第747號
聲 請 人 姜亦宗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大地實業有限公司間聲請催告行使權利事
件,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理 由
一、按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訴訟之必要,而無法定代理人,或法定 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者,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,得聲請受訴 法院之審判長,選任特別代理人,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 項 定有明文。次按選任特別代理人制度,係訴訟之一造當事人 對無訴訟能力之他造當事人有進行訴訟之必要,因其無法定 代理人,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,恐致久延而受損害 ,得聲請法院選任特別代理人,俾使本案訴訟程序順利進行 。倘他造當事人現有法定代理人得行代理權,即無選任特別 代理人之必要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與相對人新大地實業有限公司間 聲請催告行使權利事件,現由鈞院審理中,惟相對人之法定 代理人陳福廷受監護宣告,且為相對人之唯一董事,為利合 法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 項規定 ,聲請選任陳福廷之監護人陳吳双興為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 等語。
三、經查,依聲請人提出相對人法定代理人陳福廷之戶籍謄本手 抄本所示,陳福廷於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,於67年6月26日 經親屬會議同意由陳吳双興為陳福廷之監護人,於同年7月4 日登記在案,此為未成年人之監護;現陳福廷已成年,無監 護之必要。陳福廷之現戶籍謄本記事欄註記監護人陳吳双興 ,此乃於民國86年以後戶政資訊系統電腦化抄錄轉載所致。 是本件聲請人聲請選任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,該公司現有法 定代理人陳福廷得行代理權,此有聲請人陳報之相對人公司 變更登記表在卷可參,是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 人,於法難謂有據,應予駁回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
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簡仁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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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新大地實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