限期起訴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聲字,105年度,1068號
PCDV,105,司聲,1068,201701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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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司聲字第1068號
聲 請 人 李芳杰即八通起重企業社
相 對 人 黃鐙瑩 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,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,本院
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債權人即相對人聲請鈞院105 年度司裁 全字第1667號裁定准予假扣押,並查封聲請人所有之財產, 查是項債務,尚有糾葛,聲請人不能遽爾償還,為此特依民 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之規定,請求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 訴等語。
二、按經准為假扣押,而本案尚未繫屬者,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,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,民事訴訟法第52 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而前開條文所謂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 請,限期命債權人起訴者,以本案尚未繫屬者為限,如本案 已繫屬於法院者,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,命債權人於一定期 間內起訴之可言。
三、經查,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向本院聲請以105 年度司裁全字 第1667號民事裁定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,業於民國105年12 月27日以同一事由另向本院對聲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損害賠償,此有相對人提出之蓋有本院受件章之附帶民事起 訴狀附卷可參,揆諸首開說明,其本案已繫屬於法院,聲請 人再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,自無必要,應予駁回 。
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
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陳淑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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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