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票字,105年度,9552號
PCDV,105,司票,9552,201701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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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司票字第9552號
聲 請 人 陳紹喜
相 對 人 鍾宏奇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
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利息部分之聲請,特
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利息起算日( 聲請狀請求以提示日開始計息,但未記載提示
  日之日期) 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   月  13  日
          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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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