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9552號聲 請 人 陳紹喜相 對 人 鍾宏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利息部分之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一、利息起算日( 聲請狀請求以提示日開始計息,但未記載提示 日之日期) 。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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