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5年度,35682號
PCDV,105,司促,35682,201701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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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35682號
債 權 人 公園大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詹政龍
債 務 人 賴芊合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叁萬柒仟叁佰伍拾陸
  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
 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
 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
  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惟債權人並未
  提出債權證明文件,釋明住戶規約有另行約定管理費之利率
  ,故僅得請求法定利率,債權人逾此部分之聲請駁回,如不
  服該部分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
 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 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106   年  1   月  20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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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