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5年度,34835號
PCDV,105,司促,34835,201701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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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34835號
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
法定代理人 徐錦池
債 務 人 KHATANBAATAR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壹萬零捌佰貳拾柒元
  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
  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 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106   年  1   月  13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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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