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原訴字第18號
原 告 臺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
訴訟代理人 侯柏仲
被 告 劉銘軒
兼法定
代 理 人 劉燕珠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四日上午十一點三十分,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
書記官 陳怡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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