拆屋還地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重訴字,104年度,677號
PCDV,104,重訴,677,20170103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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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重訴字第677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廖本長 
      張献忠 
      張淑芳 
被上 訴 人
即原 告 張克俊 
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4 年重訴字第677 號拆屋還地等事件,上
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,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。本件訴訟標
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柒佰貳拾參萬伍仟柒佰陸拾元,
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萬玖仟零壹拾肆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
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
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   月  3 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連士綱
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羅惠雯
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威憲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關於命補繳裁
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   月  3 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炎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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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