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6號
上 訴 人 蘇和傑
被 上訴 人 祀公業法人新北市蘇萬利
法定代理人 蘇俊龍
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祀公業法人新北市蘇萬利因拆屋還地等事
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玖佰玖拾貳萬捌仟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肆萬捌仟玖佰陸
拾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
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
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